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点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在文物保护点内擅自安装影响文物使用寿命的有关设备设施;

(三)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保护点;

(四)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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