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一)在文物保护点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在文物保护点内擅自安装影响文物使用寿命的有关设备设施;(三)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保护点;(四)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