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抵押的,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文物保护点转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予以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文物保护点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和危害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