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点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在文物保护点内擅自安装影响文物使用寿命的有关设备设施;

(三)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保护点;

(四)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