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有文物保护点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文物保护点的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非国有文物保护点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也可以与所有人协商予以置换或者购买。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文物保护点的修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