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安全容灾建设,保障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