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使用依法认可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评,测评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