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不断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