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1月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山城保护范围: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201国道。
自治县建设、规划、计划、财政、旅游、公安、民政、工商、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采石、采矿;
(二)伐木、毁林、垦荒;
(三)野炊、烧荒、烧纸;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标识;
(五)其他妨碍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一)挖土、挖砂、埋坟造墓;
(二)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涂写刻画;
(三)林下种植、养殖;
(四)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折枝折花、拾柴、放牧、狩猎、攀岩;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七)张贴或设置广告;
(八)擅自设置商业网点、流动叫卖。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伐木、毁林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垦荒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涂写刻画的和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