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文物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监守自盗,徇私舞弊,造成文物损坏或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