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山城保护范围内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考古发掘,抢救灾物及其他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