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七条已修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