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