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