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