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Chapter 3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Article 32Amended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