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