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