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