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除遵守三级、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网箱养鱼、游泳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新设生活废水排污口;(四)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原有排污口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治理未达标的,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