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一级保护区除遵守三级、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网箱养鱼、游泳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新设生活废水排污口;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原有排污口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治理未达标的,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搬迁。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设立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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