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把污染危害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