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企业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企业在保证服务质量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实行收费公开制度;(三)加强驾驶员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四)组织实施运营计划和服务质量管理考核;(五)履行社会责任,执行应急任务;(六)组织安全运营和隐患排查;(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