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企业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