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企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二)有专业的信息服务、投诉管理平台,实现电话约车、网上评价、投诉、考核等功能;(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