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租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

采取承租经营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注册上岗,不得转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