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并可以直接组织发包,所得收益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