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承包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人承包的草原,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发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