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火物资储备,完善草原防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队伍,推广防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扑火能力。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