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应当加强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采取措施,防止初期雨水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