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