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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