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

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污水管网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