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