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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