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在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