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四节 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情况;(三)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五)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