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四节 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三)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四)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