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三节 公众资金审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可以对公众资金使用单位与公众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