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三)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五)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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