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有偿出让。已经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确需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场、站、点和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