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符合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