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的,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依法履行认定程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