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的,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依法履行认定程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