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向建(构)筑物所在地城市、县文物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