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历史文化建筑普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