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