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和江北区规划、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