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