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