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