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慈城古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